原告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李艳萍,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琼泉,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乙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乙于2011年8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乙承担。
代理审判员周虹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黄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