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男。
委托代理人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欧阳佩,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文,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张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
审判员殷飞龙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