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女。
被告姚某,男。
本院2011年9月7日受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被告姚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5年5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姚X。由于被告好赌成性,没有家庭观念,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姚某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抚养婚生小孩姚X,不要原告肖某承担任何抚养、教育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相识并恋爱。1995年5月25日在邵阳市X乡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姚X。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形成本案诉讼。原、被告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均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肖某与被告姚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姚X随被告姚某共同生活,被告姚某自愿不要原告肖某负担小孩的生活、教育费。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肖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某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胡新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