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中亿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村国亚学校内。
法定代表人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忠良,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陈勇,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株洲市X区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村X组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铁军,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中亿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X区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中亿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中亿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76元,减半收取2238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负担。
审判员胡劲松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