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芷江鹏腾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胡某,男。
本院于2010年10月9日依法受理了原告芷江鹏腾车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芷江鹏腾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芷江鹏腾车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海军
人民陪审员杨俊
人民陪审员刘洋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