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现押于(略)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曾用名彭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略)市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贩卖毒品罪,尹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0)怀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杨某、尹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某、尹某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杨某、尹某撤回上诉。
二、(略)人民法院(2010)怀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云生
代理审判员杨某
代理审判员龚琰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