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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覃某,男

被告宋XX,女

本院2011年5月30日受理原告覃某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覃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

审判长陈功全

审判员刘琰

人民陪审员张顺保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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