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芷江侗族自治县X组不服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可以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