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顾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某诉被告旋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付定金5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旋某于2010年2月25日前给付原告顾某3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旋某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丁伟
书记员陆求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