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
委托代理人黄某芳,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华环卫保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肖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军,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云涛,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原告诉称:2008年8月25日中午,原告乘坐牌号为沪x出租车外出,该车至上海市X路、赤峰路路口时,适逢刘金江驾驶被告上海山华环卫保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山华公司)名下、牌号为沪x大货车因未确保安全,与原告乘坐的出租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刘金江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原告被评定十级伤残。因刘金江驾车系履行被告山华公司职务行为,故被告山华公司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另外,山华公司将该车辆投保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称分公司)处。现要求被告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伤残赔偿款(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9,974元(包括残疾赔偿金53,350元、交通费17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10,2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医疗费用赔偿款人民币2,013.8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医疗费723.8元、营养费630元)、财产损失赔偿款人民币300元;要求被告山华公司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200元。
审理中,被告山华公司表示其诉前共交付上海市岳阳医院人民币6,000元作为原告的医疗费用,该笔费用其案外收集证据后另行处理。原告表示其认可山华公司诉前垫付了其他费用计人民币3,000元。
被告山华公司、分公司表示愿意调解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支付原告刘××残疾赔偿款人民币69,974元(包括残疾赔偿金53,350元、交通费17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10,2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医疗费用赔偿款人民币2,405.80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医疗费1,115.80元、营养费630元)、财产损失赔偿款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72,679.80元,此款于2009年11月28日前履行;
二、被告上海山华环卫保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律师代理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8,200元;
三、原告刘××返还被告上海山华环卫保洁科技有限公司医疗费人民币392元、护理费人民币1,800元、被告上海山华环卫保洁科技有限公司诉前另垫付的其他费用计人民币3,000元;
以上二、三项相抵,被告上海山华环卫保洁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刘××人民币3,008元,于2009年11月11日履行;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02.31元,减半收取1,701.16元,由被告上海山华环卫保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刘××已付,被告上海山华环卫保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前支付给原告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9年10月27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伟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玺
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张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