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X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为上诉、进行和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肖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证:原告黄XX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