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胡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m。
委托代理人程孝朋,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诉被告王m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邹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诉称,被告系居住在原告楼上的邻居。2009年3月2日,因被告在家中违规装修,私自拆除承重墙,改变房屋结构,致使主水管爆裂,造成大面积漏水,使得居住在楼下二楼的原告甚至一楼的多家邻居房屋漏水,原告房屋墙体进水,顶面大面积脱落,电器及地板等装潢严重受损,电路被破坏,原告已无法在该房屋居住,使原告承受了巨大的损失。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处理此事,但被告拒绝修复及赔偿。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房屋装修损失6万元,家具损失2万元,家电损失x元,卫生间、厨房间损失1万元,住宿费损失3万元,共计人民币x元。
被告王m辩称,水管漏水原因不明,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被告的房屋于2008年10月装修完工。装修后被告的房屋结构发生了更改,原来的卫生间改变为厨房,原卫生间与厨房间中间的隔墙向西位移了40公分,敲掉了原来的墙壁并拆除了镶嵌在墙体内的水管连接接头上的金属固定托架。2009年3月2日晚,被告家发生水管爆裂,水管断裂部位位于被告厨房内进水管与水表阀门间连接接头处,造成水患,致使居住在楼下的原告家中房屋墙壁进水,家具、家电等受损。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质量检测协会对水管的断裂原因和水管的敲击与水管断裂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结论为:被告房屋装修时,由于移动隔墙,在重力敲击墙壁时,因外力影响,使水管受到损伤;装修后,由于水管连接接头上的金属固定托架被拆除,水管无固定,悬空,使绕度增大。因此不能排除上述二点是造成水管断裂的主要原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m一次性赔偿原告王x因房屋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于200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
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鉴定费x元,合计诉讼费x元,由被告王m负担(该款被告于2009年11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邹敏
书记员余冠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