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上海某劳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总经理。
原告游某为与被告上海某劳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99,000元。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松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本案在上海市松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劳务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游某欠款人民币99,000元(给付方式:于2010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0年11月31日前给付49,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被告上海某劳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燕华
书记员&x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