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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为与被告上海某劳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上海某劳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总经理。

原告游某为与被告上海某劳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99,000元。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松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本案在上海市松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劳务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游某欠款人民币99,000元(给付方式:于2010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0年11月31日前给付49,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被告上海某劳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燕华

书记员&x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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