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服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号。
法定代表人高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
负责人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X服务公司与被告中国XX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凌云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XX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应于2010年6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服务公司理赔款人民币4万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34元,由原告上海XX服务公司负担;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凌云
书记员周云浩吕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