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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夏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诉前财产保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申请人夏某某,男。

申请人周某甲,女。

申请人周某乙,女。

以上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某余,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东台市东航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人夏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因被申请人东台市东航运输有限公司经营的“苏盐货x”轮发生沉船事故,致申请人亲属夏某凤死亡,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东台市东航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上海步楼商贸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信用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夏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东台市东航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

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的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谢振衔

审判员汪洋

代理审判员季刚

书记员陆培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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