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欠费专岗职工,住(略)。
被告阳某,女,汉族,郴州市X区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与被告阳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益的权利。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认为被告阳某在开庭前已交清电话费,原告因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谭友元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