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聂某因要求被告(略)某某局履行强制湖南某某木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某某村X组土地的法定职责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阴县人民法院

原告聂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略)某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局工会主席。

原告聂某因要求被告(略)某某局履行强制湖南某某木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某某村X组土地的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某承担。

审判长陆梦蛟

审判员汤林

审判员徐跃进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亚茂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