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略)某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局工会主席。
原告聂某因要求被告(略)某某局履行强制湖南某某木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某某村X组土地的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某承担。
审判长陆梦蛟
审判员汤林
审判员徐跃进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亚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