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X路X号。
被告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如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牛国昌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张素云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长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