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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大专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原告袁某丈夫。

被告李某,男,28岁,汉族,郴州市X区人,农民,住(略)。

本院2011年9月16日受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某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审判员肖贤技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奇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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