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沅陵县国土资源局对肖守兴因违法占地一案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的沅国土资罚字了[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于2011年6月X号裁定准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守兴于2011年9月28日主动拆除房屋,该决定书内容已得以履行。至此,沅陵县国土资源局沅国土资罚字了[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