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沅陵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杨四玲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于2011年4月7日作出的沅国土资罚字[2011]第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于2011年5月X号裁定准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四玲于2011年9月28日主动拆除房屋,该决定书内容已得以履行。至此,沅陵县国土资源局沅国土资罚字了[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