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对原告王某与被告叶xx离婚一案作出的(2008)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因校对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三页第8行“案件受理费300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00元”。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任日新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