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张爱勇,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
被告黄某。
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谭某与被告贺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谭某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谭某与被告贺某、黄某自愿庭外和解,现原告谭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谭某承担。
审判长骆晴蓉
代理审判员李程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