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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告公司与被上诉人××文化传播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告公司。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化传播公司。住所地:××××。

上诉人××广告公司与被上诉人××文化传播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颜××,被上诉人××文化传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庆刚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耀国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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