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告公司。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化传播公司。住所地:××××。
上诉人××广告公司与被上诉人××文化传播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颜××,被上诉人××文化传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庆刚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耀国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