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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09年11月8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因吸食毒品,2010年8月2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陈某系吸毒人员,为了吸食毒品,被告人陈某从安仁籍男子刘胖子(在逃)等人处购买毒品麻古和K粉供自己吸食。2009年11月7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毒品麻古400余粒和毒品K粉一包来到郴州市X路“怡和”宾馆开了3048房,然后打电话喊来吸毒人员黎某(已行政处罚)与其一同在X房间内吸食麻古。同年11月8日凌晨0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在郴州市人民中“怡和”宾馆3048房抓获被告人陈某以及吸毒人员黎某,并当场缴获毒品麻古417粒,K粉一包。经鉴定,从被告人陈某处缴获的毒品麻古417粒,净重40.3873克;K粉一包,净重3.1187克;该批麻古均检验出甲基苯丙和咖啡因成分,该批K粉均检验出氯胺酮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提取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说明及照片、提取笔录及入住单、扣押汽车清单及照片、刑事科学鉴定书、情况说明照片、到案说明、证人证言、尿样检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证物品清单及委托书、悔某、被告人的陈某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麻古、K粉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麻古(含甲基苯丙胺)417粒,净重40.3873克,K粉(含氯胺酮)3.118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已执行)。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1年7月6日止)。

二、缴获的涉案毒品麻古40.3873克和K粉3.1187克予以没收并作销毁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田海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段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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