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裴××,男,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检验测试中心。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权××,女,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监督局。住所地:××××。
原审被告:××洛宁支公司。住所地:××××。
上诉人裴××、××检验测试中心与被上诉人权××、××监督局及原审被告××洛宁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检验测试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权××的委托代理人郭××、马××,被上诉人××监督局的委托代理人韦××,原审被告××洛宁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庆刚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