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薛××,男,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宋××,男,住××××。
上诉人薛××与被上诉人宋××合同纠纷一案,宋××于2009年4月8日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合伙关系;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x元;三、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x元;四、责令被告退还原告合作代理费x元及有价欠条x元代理费的单据;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原审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09)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薛××、被上诉人宋××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09)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龙杰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耀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