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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尚某某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住(略),无业。1984年因犯诈骗罪、拐卖人口罪被襄樊市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97年4月7日释放。2009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略),无业。2009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5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尚某某伙同隗XX(另案处理)、柴春芳(老四)四人携带一辆架子车、剪断钳、手电等作案工具,窜至平煤集团三环公司机电科设备库,将库房门锁剪断,盗窃废旧钻杆及液压支柱等废旧物资共计2400斤。然后四人将盗得的赃物卖给废品站,卖得赃款2240元,每人分得赃款560元。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上述物品价值2400元。

2009年9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隗XX(另案处理)、柴春芳(老四)四人携带一辆架子车、剪断钳、手电等作案工具,窜到平煤集团三环公司机电科设备库将库房门剪断,盗走中空六角钻杆50根、钎子8根、止回阀1只、阀门X只、铁圆轮2个,然后隗XX三人将盗窃的赃物拉到新华区西市场办事处武庄张XX废品站卖得赃款1260元。隗XX三人将赃物卖后又返回三环公司机电设备科又盗窃液压推溜器,三人正在转移赃物时被保卫科人员发现,隗XX被当场抓获。2009年11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尚某某被抓获。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上述物品共价值368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尚某某在庭审过程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隗XX、张XX证言、被告人的照片及年龄证明、抓获经过、证据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证明、被盗现场平面图、照片、(1984)谷法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平价认鉴(2009)X号鉴定结论书、平价认鉴(2009)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尚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1年11月18日止)。

被告人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0年7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文革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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