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5日21时许,郭××等人到永通娱乐,因投飞镖与被告人丁某发生纠纷,争执后被劝开。在郭××准备离开永通宾馆时,被告人丁某又纠集他人拦截郭××,在永通宾馆门前对郭××、杨××进行殴打,致郭××、杨××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郭××的损伤已构成轻伤,杨××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本案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丁某以赔偿被害人郭××、杨××x元调解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丁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调解书、收款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丁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慧彩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