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泰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楼XC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安泰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3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42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