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151-X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女,系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X村x组。
负责人李某,男,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唐某与被告郴州市X村x组土地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唐某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郴州市X村x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唐某撤回对被告郴州市X村x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财产保全费890元,共计1877.5元,由原告李某、唐某承担。
审判长曹建强
助理审判员罗某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