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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叫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X乡市X村土丘X号。

委托代理人陈伟,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叫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小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不久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2月27日,生育小孩叫某溶。同年12月20日,原、被告自愿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自2008年农历2月起,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7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果。尔后,原、被告双方仍未和好夫妻关系。2011年3月,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被告叫某辩称:因为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没有感情了就要解脱。原、被告确已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多了,原告坚持要离婚,被告同意。但被告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女儿叫某溶(被告服刑期间由被告父母带养),由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2月27日,原、被告共同生育女孩叫某溶,同年12月20日,原、被告自愿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8年农历2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遂离开被告家独自外出务工,原、被告从此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7月,原告向攸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2011年3月,被告因犯盗窃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故原告以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叫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叫某溶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2年5月30日止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自2012年6月1日起,由被告叫某直接抚养至小孩成年;原告张某自愿于2011年10月10日之前支付小孩叫某溶自2012年农历12月29日之前的抚养费用8000元;小孩叫某溶2013年农历正月初一以后的抚养费由原告张某按月支付200元至小孩成年时止,小孩仍系双方子女。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小红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艳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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