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诉保字第50-X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略)。
负责人陈某,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郴州市X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郴州市X组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张东明
审判员罗琛
二○一一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