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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郴州市X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诉保字第50-X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略)。

负责人陈某,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郴州市X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郴州市X组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张东明

审判员罗琛

二○一一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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