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北湖区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56-X号

原告吴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北湖区X组。

负责人吴某乙,男,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北湖区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郴州市X组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郴州市X组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房翠萍

审判员张东明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钟丽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