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56-X号
原告吴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北湖区X组。
负责人吴某乙,男,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北湖区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郴州市X组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郴州市X组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房翠萍
审判员张东明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钟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