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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梁某与被告王健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钟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原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勇刚,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佳,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周碧,湖南省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梁某与被告王健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俩原告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XX、梁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XX、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钟XX、梁某负担。

审判员戴大志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人民陪审员郭朝霞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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