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王某某。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