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235-X号
原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湖区人,居民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谭某银行存款7.3万元或者查封、扣留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谭某银行存款7.3万元或者查封、扣留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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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张东明
助理审判员罗琛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