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157-X号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某因购房向原告张某借款x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后因各种原因被告何某没有归还欠款,原告张某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何某保证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归还所借原告张某x元借款本金及违约金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35元,合计2245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某明
助理审判员罗琛
人民陪审员何某古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