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155-X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永兴县人。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9年11月13出生,永兴县人。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3日,原告出资在广州元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英菲尼迪越野车一辆,价值x元,车牌为湘x。因原、被告双方系父子关系,被告偶尔使用该车。2010年10月,被告李某趁原告住院之际,办理车转户手续,将车辆转户为自己的名下,车号变更为x。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车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李某于2011年5月30日之前协助原告李某将车号为湘x英菲尼迪越野车过户至原告李某名下。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李某所有。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东明
助理审判员罗琛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