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帅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厨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帅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愿和好,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儿子帅某星由原告帅某抚养,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以后的抚养权视原、被告经济状况的变化可以变更。)
三、原告帅某自愿于2011年5月19日一次性补偿给被告刘某x元。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财产和债权债务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帅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建强
助理审判员罗琛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