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程某,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伟志,湖南省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7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曹承国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