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程某,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伟志,湖南省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7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曹承国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