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矿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x.02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某某的银行存款x.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谢小兰
审判员张东明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