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廖某,
原告苏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刚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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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袁刚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