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阳XX,男。
被告袁XX,女。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欧阳XX与被告袁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欧阳XX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欧阳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4月23日登记结婚,举行婚礼当晚被告无故跑回娘家,婚后经常为一点小事争吵不休,被告动不动就回娘家,一住就是一个星期左右。2010年8月份左右,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离婚的当日被告就将陪嫁品全部运回娘家,并一直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一起生活,夫妻生活已经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袁XX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被告同意离婚。但被告迁出户口的花费需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闹矛盾。2010年8月份左右,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离婚的当日被告就将陪嫁品全部运回娘家,并一直与原告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此,原告向本院起诉。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及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欧阳XX与被告袁XX自愿离婚;
二、原告欧阳XX于签收本调解书时给付被告袁XX现金4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阳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某先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