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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

委托代理人张建荣,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赵XX,女。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XX于2011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时认识恋爱后,于2005年2月16日在常德市X区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杨曦。被告赵XX是河南人,由于婚前不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也不适应,很难生活在一起,2007年闹矛盾后就开始分居,后经人劝说,2010年6月又在一块生活了三个月后,又因吵架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出生后长年随祖父母生活,离婚后宜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共同财产可以共同分割,但债务也应共同偿还。

被告赵XX辩称,原告杨XX所称是不属实的,双方闹矛盾责任不完全在被告,现在原告起诉离婚,只要能满足被告的二点意见及要求被告就同意离婚,被告的意见是:一、现在原告处的房子被告不要了,但被告也不承担债务的偿还义务,二、离婚后被告没有收入,每月只能付给小孩抚育费200元,但原告必须保障被告的探视权,以上两点请法院协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杨XX与被告赵XX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儿杨曦(现年6岁)由原告杨XX抚养,随原告杨XX生活,被告赵XX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从2011年6月起至小孩成年时止。

三、双方座落在谢家铺镇X组的暗楼三间,归原告杨XX所有,所欠债务归原告杨XX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承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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