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a,男,汉族。
被告蔡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a与被告蔡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霞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审理。
原告马a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相识,2006年9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马b。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双方所育之子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2,8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a与被告蔡a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育之子马b随被告蔡a共同生活,原告马a自2010年3月起每月自愿给付马b抚育费2,8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霞
书记员刘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