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
被告曹某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曹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交纳的x.11元事故处理预付金。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押被告曹某向公安交警部门交纳的事故处理预付金余款x.1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某
审判员张小平
审判员肖雯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