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惠某,系刘某骋母亲。
被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乙、潘某、惠某、刘某骋与被执行人王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王某长期不在家,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慈法执字第X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朱六林
执行员李德贵
执行员杨辉
二0一O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兴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