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
省株洲市人,销售人员,住湖南省XXX市XXX。身份证号码:x。
被告贺素纯-湖南省株洲市X区智超市场时尚广场7
楼X号。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XX。
经营者贺素纯,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
体工商户,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X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江南,湖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艳,湖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1年5月3日受理了原告罗某诉被告贺素纯-湖南省株洲市X区智超市场时尚广场X楼X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香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贺素纯-湖南省株洲市X区智超市场时尚广场7
楼X号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罗某4000元,原告罗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香兰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