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被告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段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段某x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段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田忠民
代理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曹华英
二○○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黄钇瑞